违法裁决 强制拆迁
——不服《拆迁纠纷裁决书》案
简介:
本案是一起由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引发的不服《拆迁纠纷裁决书》行政诉讼。原告朱**系杭州某区居民,其所在房屋因项目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然而在朱**作为被拆迁人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违法做出《拆迁纠纷裁决书》。后原告朱**户房屋被强制拆迁。本案一审后,经上诉,二审做出原告胜诉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该《拆迁纠纷裁决书》,指定杭州市房产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基本案情
本案拆迁人根据杭房拆字(2006)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其以朱**户1994年的《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为依据,认定原告朱**户房屋为占地面积4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并以某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补偿房屋价值373322元,补偿装修121069元,故提供朱**户某小区建筑面积83.29平方米,价值为429776元的现房一套作为安置用房,由朱**进行房屋差价结算,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朱**则认为该补偿安置有误,对该评估公司评估一事一无所知,评估面积远远少于原告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在2009年作出《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定朱**户所在房屋权属待定;由拆迁人提供某小区建筑面积83.29平方米,价值为429776元的现房一套作为安置用房等。
于是,原告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该《拆迁纠纷裁决书》。原告朱**诉称:1、《拆迁纠纷裁决书》依据的杭房拆字(2006)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违法的;2、评估单位选定程序不合法,裁决确定的补偿和安置面积远远少于房屋实际面积;3、根据朱**户1996年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者朱**、图号、用途住宅、用地面积125.7平方米,故该房屋权属清楚明确。
二、主要争议焦点:
1、拆迁人是否提出拆迁裁决申请;
2、《拆迁纠纷裁决书》程序是否合法;
3、《拆迁纠纷裁决书》主要证据是否确凿;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该《拆迁纠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召集双方调解的材料,存在瑕疵,但此瑕疵并不足以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判决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原告朱**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诉称:1、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2、《拆迁纠纷裁决书》仅将朱**列为被拆迁人,侵犯了其他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3、朱**户1996年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的125.7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未被评估;评估程序也不合法;4、《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定被拆迁人如无法提供房屋的产权凭证则安置用房所有权归拆迁人所有,侵犯了被拆迁人的财产等。
四、二审判决
1、根据朱**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证,终审法院认为朱**户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曾经办理过用地审批手续,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认定该房屋的合法性,应由所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合法面积。被诉《拆迁纠纷裁决书》直接认定被拆迁房屋权属属于待定状态,构成了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2、因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拆迁裁决申请书及在拆迁裁决程序中召集双方调解的材料,应当认定其未经申请即作出《拆迁纠纷裁决书》,且在拆迁程序中未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违反了法定程序。
3、《拆迁纠纷裁决书》仅列朱**未被申请人,侵犯了该户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裁决。
综上事实,该《拆迁纠纷裁决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
本案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城市房屋拆迁,土地是国有土地,而非集体所有土地。本案适用的法律主要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公所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
被诉《拆迁纠纷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法裁决,导致本案原告所住房屋被强制拆迁,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代理律师项坚民、张纬明律师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层层剥茧,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维护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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