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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而不惧,退而不休——商标侵权案之被告应诉记
信息来源: 信息签发: 发布时间:2011/9/5 0:00:00 点击率:11068次
案情简介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拥有的“红双喜”系列商标在浙江省范围内进行维权活动。2011年4月7日,“红双喜”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下沙某个体经营户处购买一盒红双喜羽毛球,鉴定为假冒产品,遂对该个体经营户业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乍看“红双喜”方面的工作是非常完备的:聘请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公司,在浙江省内委托了以知识产权见长的英*律师事务所。购买的过程、对产品鉴定的过程均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翻阅着手中厚厚的证据材料,貌似完备的证据材料,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专业敏感性提醒我其间必然存在漏洞。

案件突破
    经缜密分析,我将突破口定位在“红双喜”据以认定侵权行为的唯一证据:鉴定结论。鉴定的过程是经过公证的,但是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绝对不能迷信于公证这一形式。从实质上来分析,该份鉴定是由“红双喜”自行出具的,其证据性质不宜认定为鉴定结论。
    ——根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相应内容,应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在本案中,“红双喜”作为原告,与被告具有利益冲突,首先就不符合鉴定人中立的地位要求;且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没有说明鉴定方式、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因此,仅以此为据主张被告侵权的证据不充分。

案件关键
    “红双喜”提供的证据是否足够充分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红双喜”要求的赔偿数额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策分析
    作为商标侵权案的被告代理人,我们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所要达到的目的:最上策,否认侵权行为,使原告的赔偿请求失去基础;次之,是在无法否认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降低赔偿额。
    定下基调后,本律师集中火力攻击“红双喜”的关键证据。同时进行法律检索,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进行了驳斥。
    根据《商标法》第56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规定可知:首先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在上述两个标准无法确定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50万元之内确定具体的赔偿额。
    “红双喜”诉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由此主张5万5千元的赔偿。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成绩计算。但是纵观“红双喜”方面的所有证据,无任何这方面的证据。如果“红双喜”请求的赔偿数额依据是法定赔偿,那么根据《解释》,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本案中,被告因销售羽毛球的获益是非常小的。被告为“**食品店”业主,并非体育用品商店或者文具店的业主。在被告经营处,羽毛球并非主流销售产品,而是为了丰富销售品种而配置的产品。事实上,被告仅销售了几盒羽毛球。在法庭上,代理律师算了一笔账:以进货价每盒18元,销售价34元计算,即便不算其他任何房租、水电、人工、税费等在内的经营成本,每盒的利润为16元。被告需要销售3125盒才能实现。而被告是不存在如此大的销售量的。
    同时代理律师提出:“红双喜”主张被告赔偿5000元的合理支出,提供的证据却仅有一份400元的公证费发票,显然缺乏依据。

案件结果
    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作为被告我方突出重点攻击红双喜方面的关键证据。代理律师的策略起了作用,对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获得了审判人员的认同。庭后,法院极力组织双方调解。“红双喜”的代理人也将开庭情况向其汇报。最终,一周后,“红双喜”通过主审法官向我们传达了和解的意愿。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被告支付8000元,红双喜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律师感言
    其一,作为被告,最忌惊慌失措,亦忌毫不在乎。两种态度似乎截然相反,其实会导致一样的不利后果。本案的被告,最开始的时候采取推诿的态度,拒绝接受法院送达的文书,也拒绝接受法官的意见。到后来发现无法回避的时候,又陷入慌乱,自乱阵脚。不畏不惧是作为被告首先应具备的心态。须知法律同样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方的诉求不合理时,必须迎而不惧。
    其二,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接手案件时,应以质疑的眼光研读材料,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推敲、判断、评估。作为代理人,审查证据、分析案情,理清思路,法律调研,每个环节都不可忽略。在对案件总体情况有所把握的前提下,确定重点进行多维思考,选准突破口。在庭审及庭前庭后调解时,更要注意把握节奏,进退有度。一切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考量,秉承止损的宗旨,可以判,可以谈。
    值得一提的是,同意支付8000元在被告的角度是一种妥协。“红双喜”希望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但是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拒绝了该方案,而提出以撤诉结案的替代方案。因为撤诉的方式是双方对于事件不问对错的处置。退而不休,即便为了“止损“而作了一些让步,仍然要尽可能地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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