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余杭区余杭街道某养殖厂厂长,和张某及其他三人(与张某系合伙人)是承包经营关系。
2010年8月15日,张某等四人与李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为十年,但相关证照并未变更,仍是李某的名字。
合同签订后,张某等四人对外以李某的名义经营,并以李某的名义纳税。
2010年10月初,张某提出要更换税务登记证,但前提是李某须注销之前的税务登记证,李某对此给予了积极配合,前往税务机关提出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税务机关核准了其申请,注销了原税务登记证。
2011年3月,张某与其他三人在合伙经营中产生矛盾,张某欲退出经营,但又无法与其他三合伙人及李某达成一致。
2011年8月,张某提起了行政诉讼,将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告上了法庭,诉称税务机关核准李某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侵害其权益,使其承包的养殖场在税务登记注销后不能正常交纳税款,导致其无法经营。
李某被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
律师解析:
1、原告张某及其他三人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自由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若无故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
2、张某等四人承包养殖场后,是否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养殖场经营活动,需经行政审批,办理相关证照。实际经营者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张某等四人继续以李某的名义经营与纳税,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容易引发纠纷,亦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李某为协助张某,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原税务登记证的申请,其主观上善意,亦无过错,不构成违约。
4、某税务机关是否违法行政?
该税务机关不了解李某与张某等四人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应李某的申请,核准了李某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并无违法不当之处,亦没有侵犯张某等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1、签订合同需慎重。合同一经签字生效,即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若无法定情形和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
2、法律规定需经行政审批的经营活动应经法定许可,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寻求恰当的法律途径和专业的法律指导,不应盲目诉讼,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且无法解决纠纷。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张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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