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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力亚律师办理的一票据纠纷案诉请获一审法院全部支持
票据被宣告无效后票据合法持有人仍享有票据追索权
信息来源:段利明 信息签发:赵云玲 发布时间:2013/7/10 12:57:14 点击率:8473次
      近日,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汤国柱、段利明律师代理的某家电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诉讼请求全部被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
      2011年9月C公司将一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家电公司(出票人为A公司,C公司前手为B公司)。家电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下手D公司,之后,该承兑汇票几经背书转让。 2012 年8月D公司告知家电公司该银行承兑汇票因某B公司公示催告无效而被拒绝承兑,D公司向原告追索相应的票据金额,家电公司将该款项支付给了D公司,家电公司同样想去找其前手C公司,但该C公司已人去楼空。
      家电公司在向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汤国柱、段利明律师进行咨询后,得知可以将出票人A公司、B公司、C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并承担连带责任后,委托了两位律师代理了该案。
      代理过程中,关于该案,全国法院范围内的判例有两种观点,观点一: 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按该观点判决,家电公司要败诉。观点二:公示催告程序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但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仍可以提起属于普通程序的票据纠纷诉讼,法院应根据实际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作为特别程序中的除权判决在普通程序中并不具有既判力,票据合法持有人仍享有票据追索权。按该观点,家电公司的诉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两位代理律师采集了大量案例、法条、法理,通过在庭审时及庭后与人民法院的充分沟通,用以论证第二种观点的合理性,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家电公司的诉请得到了一审法院的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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