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日,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国柱、段利明办理的一涉嫌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检察院不予以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两位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的《关于徐××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阶段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徐某某所涉抢劫案中,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徐某某可以不予批准逮捕及没有必须予以逮捕的条件的多点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最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嫌疑人被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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