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律师_余杭律师事务所_余杭征地拆迁_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 页 | 律所介绍 | 律所动态 | 专业团队 | 实务研究 | 关于党建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部 >> 政府业务部 >> 部门案例
     
 
CSY诉H市国土资源局
信息来源:行政部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5/8/10 9:51:53 点击率:6355次

 

【案情】
    原告:CSY。
    被告:H市YH区国土资源局。
    第三人:H市YH区建设局
    为推进H市城市化建设进程,第三人H市YH区建设局因LB城区南大门环境改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2001年12月10日、2002年1月14日原H市YH区发展计划局以Y计建(2001)165号、Y计建(2002)8号文件批复,同意LB城区南大门环境改造工程项目。2002年4月27日,H市YH区人民政府以(B2002)Y政地字第042号批复同意第三人征用划拨土地14.3218公顷。同年2月22日H市规划局向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年2月9日第三人取得了原H市YH区国土资源局核发的Y土拆字2004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开始对项目范围内的农用房屋进行拆迁,其中包括原告所有的房屋。由于原告与拆迁人第三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故第三人于2004年4月20日向被告提出要求裁决的申请。
    被告受理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于2005年6月7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Y土拆裁字[2005]4号),裁定:被拆迁人CSY(户)必须在2005年6月20日前搬迁完毕;被拆迁人CSY(户)应自行过渡,由拆迁人H市YH区建设局发放过渡费和搬家费;拆迁人H市YH区建设局应对被拆迁人CSY(户)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包括被拆迁人CSY(户)开办的LBSY丝绸面料厂在拆迁期间的正常营业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Y政发[2002]188号执行,并按评估结果补偿。
    2005年6月14日,原告不服该裁决,向H市YH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辩】
    原告诉称:
    1、被告裁决书认定拆迁人主体主体不合法、房屋状况错误。被拆迁人应当是户口簿中的户主CHW,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当是126.28平方米。
    2、被告裁决书适用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错误,应当适用Y政发[2004]56号批复。
    3、被告对原告打击报复,作出裁决程序不合法。基于以上三点,要求法院判决撤销Y土拆裁字[2005]4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被告辩称:本案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维持。
 
【审理】
    H市YH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经济纠纷的行为。依照《H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以及原YH市人民政府Y政发(2000)160号关于转发《拆迁条例》的通知、H市委(2001)8号关于XSYH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告作为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机关,根据第三人H市YH区建设局的申请,对拆迁人、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等问题作出裁决是其指责范围。
    本案被拆迁的房屋是基于申请建房户主为CSY填写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申请所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建造的,而居民户口簿是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对人口登记管理的凭证,并非房屋权属证明,因此将CSY确定为被拆迁人并无不当。《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批准同意在125平方米面积内拆建房屋,虽与1990年9月3日土地使用者为CAF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用地面积126.28平方米不一致,但根据《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决书确定原告房屋用地面积为125平方米有法可依。
    至于拆迁补偿标准问题,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2004年2月9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为评估基准点,Y政发(2001)115号《YH区城区规划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政策意见》及Y政发(2002)188号《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的YH区房屋重置价格的意见》具有适用效力。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维持被告2005年6月9日作出的Y土拆裁字(2005)4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焦点】
    一、如何确定被拆迁主体?
    二、原土地使用权证是否适用? 
    三、被告是否有权就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
 
【评析】
    一、如何解决被拆迁人的主体问题。
    从最终的补偿结果来看,实际上对原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现阶段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样一项基本制度,户不仅是一个生活单位,也是一个生产单位,还是一个产权单位。但是,以后的产权关系会越来越复杂,被告的裁决书如果连主体都弄不清楚,那肯定要败诉,因为这是最基本的问题。被告从通济桥扩孔工程开始,用了这样一个称呼“被拆迁人钱阿大(户)”,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原告CSY提供《居民户口簿》,以此作为抗辩,认为该《居民户口簿》载明的户主是CHW,因而应将CHW确定为被拆迁人,原告CSY不能作为被拆迁人。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但是,如果被告同意原告的意见把CHW确定为被拆迁人,那就不能解决原告申请建造的临时建筑的问题,还不能解决原告开办的SY丝绸面料厂的补偿问题,起码要有两份以上的裁决书,有很多的法律问题不能很好地衔接协调。在最后一次协调会上,被告问原告的儿子CHW,你愿不愿意推荐你母亲作为本次拆迁的家庭代表,当时他是同意的,但被其代理人打断了。最后,被告从《H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出发,论证了这个问题,认为需要被拆除的房屋宅基地是由原告申请取得的,建造于该宅基地上的、派生于该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当然是属于包括原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同时,临时建筑是原告申请取得的,原告当然是该临时建筑的所有权人;“HYH区LBSY丝绸面料厂”的经营者是原告,与SY丝绸面料厂有关的房屋附属物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原告,原告亲笔在2001年9月1日出具的住所证明中写明:“经营场地40平方米,房屋面积160平方米,以上房产所有权系自己所有”。至于《居民户口簿》是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凭证,并非房屋权属凭证,不能作为确定被拆迁人的依据。
    二、土地使用人为CAF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想法是否有效的问题。
    原告主张土地使用人为CAF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集体土地使用面积为126.28平方米,因而主张其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26.28平方米,要求据此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是从事实和政策规定两个方面来看: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1990年9月30日由CAF代表家庭按照当时房屋的现状经申请取得的。CAF是原告的父亲,于1994年7月20日去世。1996年9月,原告为重新建造房屋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在其填写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注明,“原有房屋占地面积126.28平方米,原有房屋拆除,在原基地建造用地125平方米的房屋”。所以,原土地使用者为CAF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原告1996年9月新的申请而自然失效。这符合《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当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一种物权凭证,应通过更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解决。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对已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要收回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其填写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时注明同意收回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三、被告的权限问题。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际上是征地过程中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法律溯源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H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裁决,这里的市土地管理部门显然指的是H市土地管理部门。被告从土地管理法及条例、2000年8月20日YH市人民政府Y政发[2000]160号文件、市委〔2001〕8号《关于XSYH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关于保留XS、YH两区享有地市一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规定出发,较好地论证了这个问题。法院最后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作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机关,有权就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
    本案虽然已经结束,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还有很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H市国土资源局虽然胜诉,但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毫无瑕疵的,如在裁决程序中未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超期裁决的问题,都需要行政机关在未来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COPYRIGHT © 2006-至今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1019879号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2394号  邮箱:nuoliyalawyer@163.com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时代天元城华夏之心29楼 电话:0571-89012348 传真:0571-86320791 技术支持:网尽科技 访问量:14663794次
网站关键字: 余杭律师 余杭律师事务所 网站地图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