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日,杭州某管理委员会因土地储备前期准备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屋拆迁,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未在原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管委会于2012年3月8日、2013年4月2日先后两次向土管部门申请延长了拆迁期限。
被拆迁人王某某,其房屋被列入了本次拆迁的范围。因不服土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批准延期的行为,先后向两级法院提起了六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许可。同时,被拆迁人王某某还认为发改部门关于本项目作出的批准文件,是申领拆迁许可的前置性条件,未尽到法定审查的义务,向两级法院提起了两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原告王某某提起的关于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之诉讼是否已过法定时效?
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土管部门在核发许可证后及时将内容在媒体及相关社区内进行公告、张贴,同时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在相关法律未对公告的具体形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土管部门采取上述公告公示并无不当,且在本区范围内起到了公示作用,应视为原告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故被拆迁人王某某于2012年提起的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土管部门批准《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的具体行为是否违法?
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土管部门依据相关拆迁管理条例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行使法定职权。本案中,某管委会因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拆迁工作,向土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后得到批准,且将拆迁延期在拆迁期限到期之前予以公告,并无不当。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被拆迁人王某某不服发改部门立项批复行为提起之诉讼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某发改部门作出立项批复文件的行为对被拆迁人王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法院驳回了被拆迁人王某某的的诉讼请求和起诉。
此外,被拆迁人王某某对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和补偿金额的异议也是本案无法顺利及时解决的一个症结所在。对长期居住在农村的被拆迁人来说,实行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将彻底改变他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还存在着忧虑和顾忌;在安置补偿款方面,被拆迁人王某某认为数额太低。
【律师介入】
2012年12月,被拆迁人王某某委托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张晓燕律师为代理人,以土管部门为被告、某管委会为第三人提起了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诉讼,以发改部门为被告、某管委会为第三人提起了项目批准行政诉讼。土管部门、发改部门和某管委会委托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诉讼。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指派了项坚民、李燕和陆东明律师组成律师诉讼代理团队。接受委托后,律师诉讼代理团队对本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查找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组织了相关诉讼证据材料,依法及时进行答辩,并积极出庭应诉。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进行了充分了辩论,均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认可。
【圆满解决】
本起纠纷历时数年之久,审理过程一波三折,原告王某某分别以土管部门、发改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四个诉讼,某管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被驳回后原告提起上诉,双方经过了一、二审程序共计八轮诉讼。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均认为,本案纠纷的根源在于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为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双方律师数十次对案件进行协调和调解工作,在当事人之间周转斡旋。一方面积极联系拆迁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争取其配合与支持;另一方面耐心对被拆迁人王某某做好释法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消解其与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坚民还多次会同政府法制部门上北京与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商讨调解方案。国庆节前夕,被拆迁人王某某终于与拆迁人某管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诺息诉罢访,从而使这一持续多年的拆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保障了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办案体会】
在社会结构多元、价值取向多元、利益追求多元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将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引入律师力量是十分必要的。律师的法律身份为其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了其他职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作为法律人士能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律师身份相对中立又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有助于推动矛盾的化解。在本起纠纷解决过程中,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和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所所联合,强强联手,缓解和减弱了当事人之间的抵触和对立情绪,走到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台前,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事实证明,杭州律师、外地律师都是法治杭州建设的促进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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