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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因房屋拆迁引发纠纷
诺力亚律师积极斡旋双方和解
信息来源:行政部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5/8/10 10:07:28 点击率:6506次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某街道办事处多高层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胡某所在村组集体所有土地并进行房屋拆迁补偿。经评估,胡某可得房屋拆迁补偿款1169124元,扣除部分安置房购房款后,建管中心尚应支付胡某拆迁补偿款929124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胡某前夫陈某于2011年7月27日持胡某授权委托书代为签订,约定建管中心在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拆迁补偿款50%计464562元,余款在腾空交房后7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上述拆迁补偿款929124元由陈某领取。
    2012年3月18日,胡某起诉建管中心,称胡某未委托前夫陈某代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陈某所持授权委托书系陈某伪造,建管中心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陈某是对胡某合法权益的侵犯,为此要求建管中心立即向胡某支付拆迁补偿款929124元。
    2012年4月6日,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项坚民律师在接受该委托后,立即对本案展开了深入的调查。查明,胡某与陈某于2002年离婚,同年胡某与儿子单独立一户。2007年以户主胡某的名义建造房屋一幢,房屋的建造装修费用均由陈某支付。陈某与胡某于2007年3月签订协议约定,如遇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儿子所有,胡某和儿子按政策享有各自安置房屋的份额。2011年7月街道建管中心进行房屋拆迁时,陈某与胡某口头协商约定分给胡某房屋拆迁补偿款100000元,胡某对由陈某代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没有表示反对。2011年8月陈某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未分给胡某款项,遂形成诉讼。
 
【办案经过】
    在对本案进行深入的了解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认为,2011年7月27日胡某前夫陈某代胡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由陈某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需要胡某的追认。如胡某不追认陈某代签合同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则2011年7月27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对胡某发生法律效力,街道办事处建管中心应与胡某重新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追回被陈某领取的拆迁补偿款。本案虽然涉及了多个法律关系,但实质上仍然是胡某与陈某之间的财产纠纷。为彻底解决纠纷,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会同街道司法所和当地村委会,多次进行调解工作,期间,诺力亚还派出律师四次夜访胡某住处及其父母家。从家庭利益、儿子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胡某同意调解,还多次和胡某的代理律师沟通要求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多次向承办法官通报协调情况,在上述大量工作的基础上,终在6月11日的法庭调解会达成了一致协议:由陈某补偿胡某人民币19万元,安置给胡某的18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价款由陈某支付。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胡某当庭撤诉。作为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利用调解手段圆满地完成了这个艰难的任务,受到了法官以及三方当事人的好评。
 
【办案体会】
    本案能顺利以调解结案,关键在于律师能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化解社会矛盾。诺力亚认为,目前许多案件都涉及复杂的利益纠纷,与其争锋相对、据理力争,还不如有效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调解结案,再次表明,让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法律专业性、地位中立性的双重功能,不仅可以规范政府行为,还可以有效缓冲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对立情绪。律师在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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