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
【裁判要点】
审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可以根据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相关法条】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原浙江省某地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XXX、XX社区村庄整治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在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遂于2008年12日23日向某地方国土资源局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供了某地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申请表、余政办简复XX第XX号《某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简复单》、XXX与XX一组土地利用图、拆迁方案、委托拆迁协议书等申请材料。经审查,某地方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2月24日向原浙江省某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了XXX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采取张贴形式依法予以公告。张某坐落于XXX的房屋被列入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张某认为某地方国土资源局的发证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杭余行初字第XX号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等四人负担。
【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审查的是被告颁发XXX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首先,四原告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案涉房屋拆迁系在杭州市某地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项目建设而引起的,本案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无不当。其次,依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原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发XX号通知及中共杭州市委XX号文件的规定,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再次,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及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本案中,原浙江省某地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XXX、XX社区村庄整治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向被告提出书面的房屋拆迁申请,并提交了余政办简复2008第651号《某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简复单》、XXX与XX1组土地利用图等批准文件;一并提交的拆迁方案已明确拆迁范围、拆迁范围的房屋人口情况、拆迁补偿政策及拆迁安置、过渡方式等内容。被告经审查,认为原浙江省某地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遂于2008年12月24日核发XX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张贴形式予以公告。该公告形式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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