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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处罚行政诉讼案
信息来源: 信息签发: 发布时间:2016/3/3 11:07:32 点击率:6662次

 

【 关键词】
行政 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
 
【裁判要点】
被告国土某局认定第三人非法占地的性质、类型、面积、现状、及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出被诉土地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非法用地的性质、类型、面积作出区分性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得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
《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某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社区集体土地新建农贸市场。该农贸市场占地面积2291平方米(合3.437亩),建筑面积2097.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237.9平方米,硬化地面1053.1平方米。在被占用的土地中:2160.6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其上现有建筑面积2052.4平方米,被占用前为耕地;130.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其上现有建筑面积45平方米,被占用前为坑塘水面。2013年4月1日,经审批,国土某局对第三人涉嫌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然后,被告先后向该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同时,国土某局安排工作人员对非法占地进行现场踏勘、拍照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2013年4月30日,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罚决定,国土某局批准将案件延期。2013年8月8日,经案件审理小组讨论,国土某局做出《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2013年10月24日,国土某局将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第三人。李某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余杭区法院。李某为该社区集体所有经济组织成员。
 
【裁判结果】
 余杭区法院认为,被告国土某局在对第三人涉嫌非法占地立案后,向第三人以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对涉嫌非法占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并制作勘测笔录。被告认定第三人非法占地的性质、类型、面积、现状、及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出被诉土地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非法用地的性质、类型、面积作出区分性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得当。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告李某对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对于被告国土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从主体上讲,被告作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从程序上讲,被告对该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对涉嫌非法占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并制作勘测笔录。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罚决定,经审批,被告作出延期办理的决定,符合《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从适用法律上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被告作出的土地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对于非法占用的,责令退还;对于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并处罚款。被诉土地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非法用地的性质、类型、面积作出区分性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得当。
因此,被告国土某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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