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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多次盗窃案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 信息签发: 发布时间:2016/3/3 11:55:52 点击率:17763次

 

【案情】
20157X日上午,吴某在某女装店盗窃衣物若干,店员发现后当场报警将其抓获,后经查,20156月至7月间,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从数家店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同年8XXX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吴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二、对吴某盗窃次数的认定。
 
一、被告吴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观点一:被告人吴某在明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不逃离,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且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系属自动投案,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观点二:被告人吴某系被被盗商店的店员找回商店内,后在明知店员报警的情况下仍提出私了的要求,并无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吴某在被店员发现盗窃事实后,客观上并未表现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而是寻求与店员私了,因此依法不应认定其为自首。
 
但被告人吴某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盗窃罪行外,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而吴某该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二、对吴某盗窃次数的认定。
观点一:吴某实施盗窃的地点、时间相对同一,应认定吴某是基于一个盗窃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了一系列连贯的盗窃行为,在认定吴某的盗窃次数时应与一般盗窃行为的次数认定相区别。
 
观点二:尽管被告吴某是基于同一的犯意,但由于是针对不同的服装店实施的,在空间上和对象上并非同一,应认定为多次盗窃,而不是一次盗窃。
 
辩护人提出, 2015年6月X日上午,吴某在XX区XX街道XX饰品店和同日中午在XX区XX街道XXX服饰店的两次盗窃行为其盗窃地点是相互毗邻的,且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段内实施,在时间和空间上较为同一。尤其是2015年7月X日与次日上午的盗窃行为,盗窃的地点分别是在同一区域的一些服装店,服装店相隔非常近,空间相对同一,实施盗窃的时间衔接较近,盗窃的物品都为衣物、鞋子等服装。可见,吴某实施盗窃的地点、时间相对同一,应认定吴某是基于一个盗窃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了一系列连贯的盗窃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吴某的盗窃次数认定与一般盗窃行为的次数认定有应该有一定的区别。
 
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这种观点只注重了时间的连续性、行为的重复性,而忽视了犯罪对象及所在空间的独立性。在同一区域相邻街道的不同服饰店里,每个店主只对自己的财物拥有所有权,财物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空间的相对独立性,店主的控制权仅仅局限在自己的店铺里,而不能延伸到该店铺以外的空间(所以,在相邻地区盗窃服装的,只要发生了一定位移就属于既遂,并不因为还在同一地区而认为是未遂)。所以,该观点不符合一次犯罪行为的时间连续性和空间同一性的要求,故而应当以时间是否相同或者连续、空间是否相对同一、对象是否同一这三个充分必要条件作为判断标准,对于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一次盗窃,就是一次盗窃行为;在同一连续的时间,多次进入同一区域的数家不同服装店中进行盗窃,尽管行为人是基于同一的犯意,但由于是针对不同的服装店实施的,在空间上和对象上并非同一,应认定为多次盗窃,而不是一次盗窃。
 
【审判结果】
XX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盗窃罪行外,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刑,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评析】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案发后,行为人无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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