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律师_余杭律师事务所_余杭征地拆迁_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 页 | 律所介绍 | 律所动态 | 专业团队 | 实务研究 | 关于党建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实务研究 >> 律师专栏 >> 段利明律师专栏
     
 
法定代表人风险知多少?
信息来源:段利明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6/5/3 10:07:38 点击率:12547次

 

一、法定代表人及任职条件
1、如何定义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故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需经登记。
2、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的类型
    笔者根据实务经验,以公司型法人为例,归纳出法定代表人为以下三种类型: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型法定代表人:该类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控制人或通过直接、间接持股控制或掌控公司的自然人。
    2、名义法定代表人:该类法定代表人虽在工商登记中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却并非公司的股东,亦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务中大量公司股东为了规避风险,借用他人名义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职业经理人型的法定代表人:该类法定代表人一般为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一般非公司的股东,或基于公司的股权激励享有部分公司的股权。
 
四、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1、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看出,法定代表人在作为公司董、监、高人员是可能存在过错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风险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可以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3、刑事责任风险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分则条文有一百多条,法定代表人面临着刑事责任风险。
 
、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一方面法定代表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相关建议:
1、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用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档案保管制度、会议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
2、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管们应当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在出现法律纠纷及处理重大合同及重大项目过程中,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处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COPYRIGHT © 2006-至今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1019879号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2394号  邮箱:nuoliyalawyer@163.com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时代天元城华夏之心29楼 电话:0571-89012348 传真:0571-86320791 技术支持:网尽科技 访问量:14644358次
网站关键字: 余杭律师 余杭律师事务所 网站地图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