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为杭州某公司驾驶员,2014年8月12日在运货途中,张三驾驶车辆与李四驾驶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张三与李四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张三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诉讼取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后,又向自己所在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张三已经取得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后,能否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全部享受?
律师意见:
1. 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影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与劳动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救济方式,故我国适用的是事实上的双赔偿制度。本案中张三能够向自己所在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2. 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全部享受。
如张三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相关法律: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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