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9日,一位慈祥的老人突然在家中去世。当时村里正在开展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老人两个儿子家的违章建筑也正在进行当中,就这样的情况下发生了老人突然死亡的事情,所有人都对此议论纷纷,究竟老人的死亡是不是与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有关呢?谁因该对老人的死亡负责呢?
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接着往下看,老人的突然死亡,医学上称之为猝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猝死定义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老人猝死的原因还需要有关机构对其进行尸检,若因拆除违章建筑导致了老人死亡,那该事故就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老人的继承人们应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的,需注意一下几点。
一、 人身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原则。对于此类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导致他人人身权益受损的事故,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依照此原则,根据相关当事人在拆除房屋过程中的行为及损害结果,特别是拆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来判定本案的侵权责任。
二、 继承人应当证明拆违行为与老人猝死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继承人应就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为猝死只是对老人死亡结果的判断,所以还需进一步探求导致老人猝死的原因。继承人首先应当通过尸检确认老人属于那种原因的猝死,其次在通过举证证明,因拆除违章建筑施工的工程中,施工行为从生理上及心理上改变了老人的生存环境,在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直接诱发了老人猝死的原因。
三、 继承人所负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本条规定,继承人主张因拆除违章的施工作业导致老人突然死亡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首先继承人需要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即老人在施工当天突然死亡的事实;其次还要举证有侵害行为的发生,即客观上拆除违章建筑施工的行为直接作用于老人的事实,同时还要证明行为人有一定的过错,以过错的大小来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如果继承人不能举证证明上述事实及行为,那将承担败诉的不利风险。
最后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履行自己证明义务,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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