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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股权质押法律解读
信息来源:朱明烽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7/7/14 15:21:48 点击率:10045次

 

近期,在芒果台热播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以反派人物受到法律制裁而告终。剧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在侦查一起受贿案件时,将线索定位于由京州光明峰项目引发的一家汉东省国企大风服装厂的股权争夺
 
大风服装厂(以下简称大风厂)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民企,法定代表人蔡成功和职工共同持有大风厂的股权。大风厂每年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由于等京州城市银行的新贷款下来需要几天时间,蔡成功就向高小琴的山水集团借了500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来应急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借款期限是6天,利息为千分之四,并以大风厂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但是,京州城市银行突然断贷农信社也未批准大风厂的贷款大风厂无法偿还山水集团的借款,经过半年多时间,利息也累计到五六千万山水集团起诉大风厂要求偿还借款,实现质押股权。最终,法院判决大风厂败诉,山水集团成为大风厂的实际控制人、股东。
 
下面针对电视剧中描述的该起事件中的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利息的约定是否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那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日息千分之四,年利率将达146%,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山水集团起诉大风服装厂,山水集团也仅能按年息24%主张。
 
二、若大风厂还不了借款,质押的股权是否归山水集团所有?
本案中,大风厂与山水集团双方合同有约定,大风厂一方以自己股权出质向山水集团借款,大风厂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股权归债权人山水集团所有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根据法律规定,质押财产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改变所有权人。
 
因此,在法律强制性规定面前,大风厂和山水集团关于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股权归债权人山水集团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山水集团不可能通过法院判决获得大风厂的股权。
 
三、山水集团如何取得大风厂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案中,大风厂无力偿还山水集团的借款时,山水集团向法院起诉,在判决后可以申请法院将大风质押的股权进行变卖或拍卖,从而在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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