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胡某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由胡某承租王某的店铺经营一家超市,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为4年。但天有不测风云,胡某有一天因为过量饮酒,导致中风,经抢救后虽然捡回了一条性命,但无法与人说话,而且意识也变的模糊不清。
胡某早年丧妻,只有一个25岁的儿子和一个年近70的老母亲,因为胡某对自己的行为已经认识不清,无力再经营自己的超市。
而房东王某想和胡某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为胡某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不知该如何解除与胡某之间的租赁关系。
律师分析:
王某要解除与胡某之间的租赁关系,首先要确定胡某是否具有民事能力。胡某因为身体原因导致认知能力急剧下降,成了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胡某在有些时候神志清楚,能正确认识自己在做什么,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可以在胡某保持清醒的时候在胡某家属的见证下要求胡某签署解除租赁合同协议,并由其家属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胡某当时的状态是清醒的。
如果胡某完全丧失了意识,那王某只能找胡某的法定监护人,由法定监护人代表胡某签署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以根据胡某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胡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是他的母亲,第二顺位的监护人是他的儿子。王某可以要求胡某的母亲和儿子以书面方式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在确定胡某的母亲成为法定监护人后,与胡某的母亲签订解除租赁关系的协议。
那有人可能会想,如果他母亲不愿意成为胡某的监护人,王某该怎么办?胡某的母亲年届七十,是否还能担任好监护人这个身份从而确保其儿子的合法权益?
其实确定监护关系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法定监护人,也可以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谁成为监护人,因为各个监护人之间的能力有所差别,协议约定监护权可以最大化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所以如果胡某的儿子各个方面条件都优越于胡某的母亲,可以由胡某的儿子和胡某的母亲签订监护人协议,约定由胡某的儿子行使监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