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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朱茹君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9/4/16 16:42:03 点击率:7000次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624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340元,支付双倍工资17161元。另,申请人提供工作牌、工作服、工作照片等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劳动关系,申请人已于2016年9月15日开始旷工,并于2016年9月20日因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支付哪几类款项?
 
【律师观点】
被申请人应支付以下几类款项:
1.拖欠的工资。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导致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应举证证明实际劳动关系成立的具体时间及每月平均工资,进而计算双倍工资的数额;
3.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因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已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申请人应举证证明实际劳动关系成立的具体时间,进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案件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某餐饮公司同意于2017年3月5日前支付申请人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加付的一倍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共计8000元;
二、申请人唐某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心得体会】
 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不一定是受害方,就本案而言,劳动仲裁申请方为我方代理人之员工,她于仲裁提起前就已开始旷工并于2016年9月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又写系2016年10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所以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查明各个阶段的时间点,比如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拖欠工资的时间、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工伤发生的时间等等,以便提供最佳的代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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