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律师_余杭律师事务所_余杭征地拆迁_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 页 | 律所介绍 | 律所动态 | 专业团队 | 实务研究 | 关于党建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部 >> 青少年法律事务专业部 >> 部门案例
     
 
违约条款,一字千金
信息来源:汤小东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9/4/18 16:46:56 点击率:8296次

 

【案情简介】
A公司系由张三与李四等九位自然人股东组成,其中李四占注册资本的45.8%,为第一大股东,张三占注册资本的1.94%。2011年8月30日,张三与李四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张三将其所占1.94%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150万元,分两期120天内支付,其中100万元在2011年9月5日前支付,剩余50万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天数不超过15天的,应在支付当期价款的基础上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超过15天的,则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付出让款。同日,张三还与王五(非A公司股东)、B公司签订第三方担保协议一份,约定王五、B公司自愿为上述股份转让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张三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期限自2011年8月30日始至2012年12月30日止。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所有主债务人应付的费用。上述二份协议签订后,李四没有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王五、B公司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至今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另查明,B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王五,占86.25%股份。现B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李四尚未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张三将李四、王五与B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疑点】
原、被告约定的预期利息为每日千分之一,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所有主债务人应付的费用”应该怎样界定?原告根据约定请求实现债权费用5.1万元,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如果要承担,又应该承担多少?承担哪些范围内的费用?合同的违约条款究竟怎样约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律师意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所以超过四倍利率的不受法律保护。该四倍利率条款现已废除,现在民间借贷每年受法律保护的利息为24%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虽然合同已经约定债务人承担所有主债务人应付的费用,但是债权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也必须要出具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依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请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法院对“合理费用”的界定,通常是遵守直接因果关系原则,该费用必须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了直接损失。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原告完全可以按照债权的30%约定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
一、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股权转让款1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58500元(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王五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认原告张三对被告B公司就上述第二、三项中的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及利息损失58500元享有担保债权。
 
【办案心得】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原告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在约定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的承担责任,违约金可以适当约定高一些,违约金约定过高并不会导致该条款无效,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作出调整。而律师费则需要有明确约定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完善,规避法律风险,万不可贪图一时便利,一句话概括内容。务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谨小慎微。特别是违约条款,更是一字千金。
 
 

 
 
 
 
COPYRIGHT © 2006-至今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1019879号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2394号  邮箱:nuoliyalawyer@163.com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时代天元城华夏之心29楼 电话:0571-89012348 传真:0571-86320791 技术支持:网尽科技 访问量:14645304次
网站关键字: 余杭律师 余杭律师事务所 网站地图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