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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财产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吴莉琴 信息签发:潘忠平 发布时间:2019/4/18 17:02:20 点击率:6903次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某工程项目的发包人,B公司为该项目承包人。A、B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与C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损失险),投保单中记载被保险人为A公司,并明确记载承包人B公司不是被保险人。A公司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险(财产保险),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C公司驾驶员姜某驾驶挂车时,意外造成彩印机侧翻滑落地面损坏。保险公司支付了财产损失公估费47900元,并依约向A公司赔付保险金1498431.32元。A公司同意将该赔款部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同意平安财险公司以平安财险公司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B公司拒付。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支付赔偿款和公估费。
 
法庭辩论
B公司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仅存在C公司对A公司的侵权责任,和B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擅自分包合同的违约之债。保险代位求偿权限于侵权之债,保险公司无权基于违约之债向其主张责任。
此外,B公司抗辩称其已在总承包费用中就保险费用作出了让步,由发包人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业务,承包人也应当是被保险人。抗辩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约定,“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否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请求权。
“权利依其所享受的特定利益为内容,可分为人格权、财产权(债权、物权)、身份权。此等权利,为满足其利益,或为维护其圆满之状态,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Anspruch),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从立法目的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于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者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涵盖契约上请求权并无不妥。
综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理解为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分包并造成发包人A公司财产损失,发包人得以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违约之债,并且A公司可以将该债权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争议焦点二:B公司能否以A公司已购买相关财产损失险为由,拒绝保险人对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款分别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本案中投保单明确记载被保险人是A公司而非B公司,因此B公司主张其已在总承包费用中就保险费用作出了让步,由发包人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承包人也应当是被保险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此外,财产损失险的保险利益基础是物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基础是责任保险利益。A公司投保的险种本质上属于财产损失保险,B公司对保险财产只享有责任保险利益,而无物权保险利益。因此,B公司只有投保相关责任保险才能够将施工过程中的损害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最后,双方并未约定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免除承包人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B公司以A公司已购买相关财产损失险为由,拒绝保险人对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有权向B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
 
裁判结果
一、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保险公司1498431.32元;
二、驳回保险公司关于给付47900元公估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不同主体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可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用保险制度分散各自风险的目的。财产险的保险利益基础是物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基础是责任保险利益。
 
律师建议
1.工程承包人以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责任险,转嫁风险。
2.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意外保险。
3.为高价值的财产办理财产保险。订立合同时明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与再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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