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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律师: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设立
信息来源: 信息签发: 发布时间:2009/11/29 0:00:00 点击率:11408次
2004年,杭州某镇公立学校C成人文化学校,与W公司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约定由W公司出资在学校原有土地上建一综合教学楼,该教学楼建成后折价近400万,与C学校联合办学,C占45%股份,W占55%股份。该联合办学协议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008年,W公司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当地镇政府,发生矛盾。我们受镇政府委托后,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后,我们发现该联合办学存在以下两个致命问题:

第一,联合办学协议书》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但依据《联合办学协议书》新成立的学校与原来的公办学校在校名上完全相同,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互不分离,财务会计制度上混同,也没有独立的招生和学业证书颁发制度。

第二,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浙江省教育厅200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教育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设立民办学校需报设区的市一级教育系统审批,即应当报杭州市教育局审批。但《联合办学协议书》没有经杭州市教育局审批,存在程序违法。

因此,W公司要求投资回报,就变得十分困难了。虽然我们政府现在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建立灵活的办学体制。但广大企业在投资办学前,必须依法参与,该报批的报批,该登记的登记。这样才能给自己的投资多一份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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