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理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协调解决实质争议
案情简介:
徐**及其他三人(系合伙人)在2009年10月1日与胡**签订了养殖场“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为十年。承包协议签订后,四位合伙人一直都是以胡**的名义经营养殖场,也一直以胡**的名义缴纳税款。其后四位承包人提出要换领税务登记证,但前提是业主胡**要先注销之前的税务登记证,因此胡**很配合地前往税务登记部门提出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核准了其申请。
半年后,因徐**与其他三位合伙人发生了经营上的矛盾,他想终止此前的承包经营合同,但又不想为此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因此想出了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招,以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为被告将其告上了法庭,并诉称税务机关核准胡**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侵害了徐**的权益,使其承包的养殖场在税务登记注销后不能正常交纳税款,会导致其违约(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曾约定,在承包期限内原告必须要以第三人的名义按时缴纳税款)。
法律分析:
1、原告徐**等四人与第三人胡**签订的养殖场“承包经营合同”真实有效,但却约定以胡**的名义经营与纳税,故该合同系内部转让使用权的合同,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
2、因该“承包经营合同”是内部的约定,徐**等人作为实际经营人也没有依法报告税务机关,所以,税务机关核准了胡**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并没有侵犯徐**等人的合法权益,且手续合法合理,并没有不当之处。
3、因该“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徐**应当切实履行合同,若无故要求终止合同,不履行其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4、若徐**是为了规避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无理地将税务机关告上法庭,那么法庭判决也只是会判决维持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是这样的结果,后续的还有很多实质争议没有解决。
法庭处理:
最终法庭应原告徐**与第三人胡**的要求,组织协调,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实质争议。我所律师项坚民、张纬明作为本案第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法庭协调。
经协调,各方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案第三人胡**与原告徐**以及其他三位合伙人解除承包经营关系;二、原告徐**与其他三位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三、原告徐**欠沈**的债务以及在养殖场的一系列开销共计4万余元由第三人胡**承担;四、原告放置在养殖场的冷藏柜、凳子等设备归第三人胡**所有,原告徐**在经营期间的债权以及他人欠徐**的鱼款共计七万余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胡**享有;五、原告徐**、第三人胡**、其他三位合伙人就承包合同及合伙协议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在协议达成后,原告徐**也撤回了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评析:
如果该行政诉讼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的,那么不管是判决维持还是判决驳回,都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接下来更会发生很多的纠纷。该案最终以法庭协调的方式解决了各方的纠纷,原告最后也撤回了诉讼,这不仅一次解决了当事人之间多种实质争议,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避免了很多后续纠纷的产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有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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