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律师_余杭律师事务所_余杭征地拆迁_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 页 | 律所介绍 | 律所动态 | 专业团队 | 实务研究 | 关于党建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实务研究 >> 经典案例
     
 
担保非必担责
记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胜诉
信息来源:段利明 信息签发:赵云玲 发布时间:2012/9/22 22:43:19 点击率:7839次

 法律要点: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是向担保债权人的一种要约,债权人愿意接受担保是一种承诺。当担保人虽有担保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并不包含其愿意该意思表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意思在内时,同时债权人亦明知,那么该要约与承诺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不成立。

一、收到传票:山穷水尽疑无路。

经朋友介绍,委托人王某带着一法院传票前来咨询,一脸愁容。经过粗略的阅看起诉书副本,了解了大致的案情。原告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及王某,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0余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要求王某对5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有甲乙公司的施工合同书,有乙公司与甲公司的金额统计对账清单,有王某亲笔书写的出具给甲公司的《担保承诺书》,《担保承诺书》中明确载明王某对乙公司的50余万元欠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甲公司的起诉亦在担保期限内,案件似乎败诉无疑。王某本人也一筹莫展,称自己也咨询过很多律师,知道要败诉,来找到我,也没有抱什么希望。

二、了解案情:柳暗花明又一村。

经过仔细询问王某,王某承认原告提供的所有的证据都是真实的,自己确实是向甲公司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我一步步地向王某询问相关的案情。当问及为什么要向甲公司担保时,王某说本来自己也不愿意担保的,因王某是甲乙两公司签定合同的联系人,当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找到王某,要王某为乙公司的欠款提供担保,张某当时还向王某承诺如王某担保,甲公司保证不会起诉王某,发生纠纷会与王某协商解决。听王某陈述到这,我马上追问:张某有没有给你出具书面的承诺,王某说有的,从包里材料中果真找出了一张小纸条,纸条中张某写着“承诺对王某欠款一事不起诉,发生纠纷协商解决。” 这一张小纸条,让我看到了案件的转机,我决定代理王某的案件出庭应诉。

三、准备庭审:胜诉在前方。

张某出具的这张承诺,是本案的一个重要证据。从该证据,王某可以抗辩之前出具给甲公司的《担保承诺书》内容并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张某出具给王某的不起诉王某的承诺,表明王某虽作出了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却并不包含王某愿意该意思表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意思在内。因此,王某的担保承诺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不成立,王某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开庭前,我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及时的将该证据复印件提交给法庭。接下来,准备答辩状,并理出相应的法条依据及代理思路,一切妥当,准备开庭应诉。开庭当天,一切顺理成章,庭审当天并未宣判。七天后,我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支持我的抗辩理由,王某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四、总结体会:发掘案情,细心研究是关键。

案件虽小,最终能胜诉,为当事人避免损失,略感成功。总结该案办案心得:一来应细心了解案情,仔细聆听委托人关于案情的陈述,不应该错过每一个细小的环节,其很有可能就是案件的转折点。二来应对法律法条熟练于心,认真研究法条的精神内涵,对法条有深刻的理解,才能抓住案件关键点,发现案件的转机。

 
 
 
 
COPYRIGHT © 2006-至今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1019879号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2394号  邮箱:nuoliyalawyer@163.com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时代天元城华夏之心29楼 电话:0571-89012348 传真:0571-86320791 技术支持:网尽科技 访问量:14669290次
网站关键字: 余杭律师 余杭律师事务所 网站地图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