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请求第三者承担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请求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情:2012年某天,王某驾驶A货车与吴某驾驶的B轿车、孙某驾驶的C轿车发生连环追尾相撞,造成孙某C轿车损失达20万元。事故中吴某、孙某均无责,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C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事故发生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孙某关于C轿车的损失向全责方王某主张赔偿未果。
本案对于孙某来讲,一般的思路及诉讼办法为:以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该诉讼风险不大,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但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王某没有履行能力,很有可能执行不到财产,潜在着巨大的执行风险。
日常的处理过程中,当被保险人方无责的情况下向保险人去理赔的话,保险人均会基于保险条款中“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予以拒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赋予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求偿的权利,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后孙某在律师的建议下,通过提起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经开庭仲裁裁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的全部财产损失。故在此律师提示,如遇此类情形,完全可以通过保险合同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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