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
【裁判要点】
1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xx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区XX街道XX社区集体土地新建农贸市场。该农贸市场占地面积2291平方米(合3.437亩),建筑面积2097.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237.90平方米、硬化地面1053.10平方米。在被占用的土地中:2160.6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其上现有建筑面积2052.4平方米,被占用前为耕地;130.4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其上现有建筑面积45.0平方米,被占用前为坑塘水面。2013年4月1日,经审批,XX区国土分局对XX街道办事处涉嫌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XX区国土分局先后向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徐某、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某、王某甲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同时,XX区国土分局安排工作人员对非法占地进行现场踏勘、拍照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2013年4月30日,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XX区国土分局批准将案件延期。2013年8月8日,经案件审理小组讨论,XX区国土分局对XX街道办事处非法占地一案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当日,XX区国土分局作出X土资余罚告字(2013)147号《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3年8月15日将该告知书送达XX街道办事处。2013年8月21日,XX区国土分局作出X土资余罚字(2013)第1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10月24日,XX区国土分局将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XX街道办事处。李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书,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诉请上判。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XX行初字第131号行政判决,认定XX区国土分局作出被诉土地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不予支持李某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X月X日作出(2015)浙X行终字第X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上诉人XX区国土分局立案后分别向XX街道办事处和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涉嫌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现场勘测、拍照,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就案涉土地用于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核实。根据调查,被上诉人认定XX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区XX街道XX社区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贸市场的事实,并据此作出X土资余罚字(2013)1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对XX街道办事处的行为进行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后已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XX街道办事处,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利害关系人,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处罚决定是否实际得到执行,与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不具有关联性,上诉人以处罚决定未得到执行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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