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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文祥诉区国土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
信息来源: 信息签发: 发布时间:2009/5/3 0:00:00 点击率:8236次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拆迁人杭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因径山双流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钱塘分局(下简称区国土局)钱土拆许字(2003)第40号、(2003)第6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对本市钱塘区径山镇双流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被拆迁人李文祥(户)等9户被拆迁户的房屋属于《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
    拆迁人杭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因和以上9户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向区国土局提出要求协调裁决的申请。区国土局受理以前,多次和径山镇政府沟通协调方案,在受理后多次召集拆迁双方当事人调解,阐明了有关拆迁法律和政策,希望各位被拆迁人能顾全大局及时搬迁,希望拆迁人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被拆迁人以最大的照顾,终因双方差距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区国土局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钱土拆裁字[2006]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责令被拆迁人李文祥(户)于2006年7月29日前搬迁完毕,责令拆迁人杭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9日前支付拆迁补偿款和搬家费、过渡费共计176060元。
被拆迁人李文祥(户)不服该裁决,于2006年10月13日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2006)钱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区国土局2006年7月14日作出的钱土拆裁字[2006]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二、法律评析
    本案讼争的系区国土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基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的申请,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涉及到拆迁补偿及安置事宜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发生时,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决断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最终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维持,是因为区国土局依法行政,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了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亮点之一:区国土局裁决前,详细查明了被拆迁人李文祥(户)的基本情况。该户家庭常住户口人数为3人,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其被拆迁房屋坐落在杭州市钱塘区径山镇双流村7组马家弄3号,房屋性质为住宅,批准占地面积为110平方米,经所在村委会证明并经评估公司认定在经批准的合法占地上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36.13平方米。以上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
    亮点之二:对被拆迁人李文祥户的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该户被拆迁房屋及装修等经评估为173380元,搬家费1600元,临时过渡费1080元,该款项已落实。拆迁人拟对该户实行迁建安置,安置地点在杭州市钱塘区径山镇双流中心村农居点。
    亮点之三:裁决过程中程序到位。区国土局在作出裁决时除依法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外,还参照适用了《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之相关规定。区国土局在裁决过程中,依法告知了拆迁双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拆迁人于2006年1月15日向区国土局提出要求裁决的申请,区国土局审查受理后,依法向拆迁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向被拆迁人李文祥(户)发出答辩通知书;区国土局先后两次召集拆迁双方进行协调,被拆迁人李文祥(户)无故缺席一次,放弃其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因调解不成,区国土局向拆迁双方发出《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因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区国土局依法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
    被拆迁人李文祥(户)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其诉讼请求为撤销区国土局钱土拆裁字[2006]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安置方式问题,认为区国土局裁决对其实行迁建安置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是评估的依据和标准,认为区国土局作出裁决依据的钱恒估字(2005)第205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按照钱政发(2002)188号《关于转发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的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进行补偿不当;第三是区国土局颁发延期拆迁许可证违法。这三个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对于安置方式,因被拆迁人李文祥(户)为农业家庭户,区国土局裁决对其迁建安置符合《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并未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评估依据,该估价报告以案涉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以钱政发(2002)147号、钱政发(2002)188号作为评估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延期拆迁许可证问题,本案审查的是区国土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为,与拆迁许可证的颁发系完全不同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因其起诉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故其诉讼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三、法律建议
    首先是依法行政与行政为民的统一,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应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老百姓利益不受侵犯,比如当前容易引起争议的拆迁问题,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措施一定要落实好,不能因为拆迁使老百姓流离失所;其次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从以往的“重实体、轻程序”到逐步实现“实体与程序并重”,在查明事实保证实体公正的同时,要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不受侵犯;第三是细节决定成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微之处,细节上的瑕疵和不足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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